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现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铜陵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1日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精神,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金融支持服务。支持在铜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二、缓缴相关税款。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并出具承诺书,即可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缴清所有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免除疫情期间用地费用。企业以租赁方式从政府或国有企业取得的产业用地,免除疫情期间的土地租赁费用;疫情期间出让产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铜陵市相关地类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五、调整履约监管方式。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土地出让合同中原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时间顺延。
六、顺延建筑施工工程工期。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加快工程进度,除建筑施工企业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工期竣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七、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依企业申请,可跨一个节点提前支付,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监管额度的98%。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可根据疫情时间顺延。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房的,交付期限顺延;已具备交付条件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拟于近期交房的,可暂停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期限顺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提前10天告知购房人。顺延期间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开发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开展房地产线上业务。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自有平台、手机APP应用软件、进驻电商等线上形式进行促销。
九、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围绕“三稳”抓经营。全力保障住房刚性需求,支持居民首次自住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科学制定经营策略,合理安排开发时序,优化营销服务。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房地产市场有贡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奖励。
十、加快创业就业人员购房补贴兑现。符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的实施意见》(铜政〔2018〕39号)规定的创业就业人员,《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70%,剩余30%自《不动产权证》办理之日起5年后发放。
十一、充分发挥公积金政策支持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单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后视同连续缴存;对个人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逾期还款不影响个人信用,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市辖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遵照执行。枞阳县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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