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艺文 记者 姜蕊)将未上缴给国家的罚没款设立“小金库”,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11月15日,铜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该案。被告人谢某以私分罚没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枞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城区责任区刑警队将未上缴财政账户的罚没款等共计149万余元设立“小金库”,时任城区刑警队队长的谢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从“小金库”中支出250204元,以加班费、绩效考核费、节假日值班费等名目发放给城区刑警队工作人员,其中谢某个人分得28180元。案发后,上述违规发放款项全部退回并上缴财政账户。
铜官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身为枞阳县刑侦大队城区责任区刑警队队长,违反国家规定将应上缴给国家的罚没款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但指控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予以变更。因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对象仅限于罚没财物,罚没财物包括公安机关追缴和没收的违法所得。
该案中,集体所私分的财物绝大多数来源于枞阳县刑侦大队城区责任区刑警队追缴或没收违法人员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和违法所得,该财物的性质和来源在公安机关收缴时已经确定。因此,该案应认定为私分罚没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私分的罚没款已经全部退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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