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美超 记者 吴彬)在婚姻宣告无效时,“妻子”主张的经济困难帮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3月20日,枞阳县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2016年,黄某某与左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亲”,同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据黄某某的父亲介绍,婚初,二人感情较好并一直在娘家居住。本以为给女儿这辈子找到了一个好归宿。可好景不长,自从左某去合肥务工后,便对黄某某逐渐冷淡起来。不给女儿生活费不说,就连女儿回婆家也会受到婆家人的百般刁难,甚至招来打骂。
在案件审理阶段,经鉴定黄某某为精神发育迟滞,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当宣告双方婚姻无效。而此时,黄父提出因女儿身有残疾生活困难,作为丈夫应当给付生活困难帮助3万元。然而,左某坚决不同意。左某表示双方在结婚时为黄某某购买黄金首饰等已花销不少。后经法官耐心调处,左某自愿给付黄某某5000元作为补偿。
那么,婚姻被认定无效后,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付经济生活困难帮助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这样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被告左某自愿补偿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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