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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赖”瑟瑟发抖 让群众拍手称快 —全市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战果丰硕

来源:铜陵日报 2018-07-13 09:27   https://www.yybnet.net/

———全市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战果丰硕

核心提示

今年4月以来,“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挟雷霆万钧之势,席卷铜都大地。全市两级法院共执结案件3023件,执行到位金额12.5亿元,其中中院执行到位金额4.8亿。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结收比达到100.81%,同期结案数超过收案数,出现历史性拐点。全市法院执行质效指标、执行综合管理指标均稳中有升,13项指标优于全省平均水平,9项指标位居全省前三,其中首次执行案件中的实际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等核心指标进入全省前三。

“六个空前”不同以往

重视程度空前。市委副书记单向前,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邹河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高院王章来副院长多次来铜督导,对铜陵两级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予以充分肯定;市中院先后召开七次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执行工作;召开全市法院动员部署会、领导小组会议、调度会十余次,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层层传递信心,层层传导压力。

整体调度空前。建立中院领导包保基层法院等制度,全院领导挂帅出征,包保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法院督导检查42次,开展精准指导。两级法院“一把手”敢于担当,率先垂范,协调各方。

强制力度空前。全市法院围绕“八个一批”,强力出击。截至6月,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89人,限制高消费3547人次,拘传85人,拘留163人,“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14件14人,刑事自诉3件3人,化解信访积案24件,开展特色执行行动18次,发布典型案例43例。

辛苦程度空前。“5+2”、“白加黑”成为工作常态,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干警奔波在寻找财产、查人扣车、张贴公告的路途,忙碌于核对线索、腾退处置、发放钱款的现场,埋头于起草文书、耐心接访、整理卷宗的工作。辛苦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肯定,铜官区法院收到枞阳县农民周某亲笔书写的一封感谢信,义安区法院收到铜陵某公司送来的写着“执行先锋,企业卫士”的锦旗。

工作保障空前。全市法院通过调配、交流等方式新增执行人员35人,其中中院新增骨干力量5人,两级法院执行人员占比23%;执行装备保障到位,要钱给钱,要物给物;纪律作风监督到位,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审判作风督查专项行动,全程参与和监督“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

浓厚氛围空前。在户外大屏、社区、乡镇街道、银行、村部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播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视频或张贴海报、标语,给“老赖”订制专属彩铃,曝光全覆盖,全方位压缩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空间。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开辟“江淮风暴”专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攻坚活动声势浩大,广为人知。

“五个落实”展现成效

坚持党的领导,多方联动有效落实。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政治保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制度优势,争取各方支持。市委政法委牵头23家联动单位,召开执行攻坚战联动成员单位座谈会,对强化执行联动作出部署,两级法院与联动成员单位积极主动对接,出台通知、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近十份,深化协调配合。市中院与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社会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法院也纷纷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共同推进执行攻坚。如枞阳县法院、铜官区法院相继与公安机关建立“临控”机制,利用公安机关大数据情报系统,补齐查人找车短板;义安区法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和规范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枞阳县法院与电信公司合作订制“老赖”专属彩铃。

发挥头雁效应,“一把手”工程有效落实。从中院到基层法院,“一把手”既挂帅又亲征。中院院长每日听取执行考核指标变动情况,每周关注执行攻坚战进展情况,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调度会十余次,做到重大方案认真把关、关键环节直接协调、落实情况严格督查;专程走访全国人大代表,通报“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推进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中院分管院长挂帅跨区域专门团队,集中办理涉铜陵发展投资集团系列执行案件。枞阳县法院院长带队凌晨奔赴10个乡镇集中执行。铜官区法院院长坐镇指挥,连续三晚开展“全城抓老赖行动”。郊区法院院长带队在铜陵两块“飞地”安庆矿业公司和铜山镇开展涉民生案件统一执行活动,哪里有执行现场,哪里有法院院长。

突出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有效落实。市中院组建跨区域执行团队,集中办理系列案件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目前已突破一批涉金融、房地产类重点案件,执行到位金额3亿余元;涉铜陵发投集团300余件系列案件筛查出第一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61件,执结30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918.48万元;对涉民生类案件采用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等措施,效果良好,共执结269件,执行到位金额4816.15万元;建立“执转破”协调机制,一名中院副院长牵头,立审执部门密切配合,审查500余起系列、关联案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移送立案20件,裁定受理6件;对未结案件全面梳理,标定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796件执行不能案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终结执行或终本结案。

创新方式方法,助力执行有效落实。如枞阳县法院、铜官区法院相继与保险公司签订战略协议,在诉讼保全、执行悬赏、司法救助等工作中引入保险机制,降低申请执行人经济负担和执行风险;义安区法院建立分片驻点作战机制,在特点时间、集中力量对该区域的被执行人集中采取执行措施;各法院相继开展“凌晨突击”、夜间猎“赖”、“假日执行”、“飞地亮剑”等特色行动,效果良好。

营造强大声势,舆论导向有效落实。在市主流媒体开辟“老赖曝光台”,已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2批551人,发布悬赏公告3批,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开辟“江淮风暴”专栏,每日推送两级法院新闻宣传稿件,召开新闻发布会,营造氛围,中央级、省级媒体采用稿件514篇,执行宣传位居全省前列。6月13日铜陵法院成功参与“决胜执行难”全媒体直播活动后,次日央视一套《朝闻天下》栏目重点报道了铜陵市法院执行工作。前所未有的宣传声势,展现了执行攻坚战决胜的坚定决心和斗志,凸显了攻坚战不可阻挡的强大声势。

市中级人民法院

7亿元执行系列案件启动“执转破”

【基本案情】2018年4月30日,铜陵中院执行局将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铜陵联合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强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这起关联省内多家法院共计85件执行案件、立案标的总额超过7亿元的执行案正式启动“执转破”程序。这是“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以来,铜陵法院启动的首例“执转破”案件。铜陵中院民二庭于2018年5月14日裁定受理该案。

被执行人联合强生公司于2011年在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2011年,联合强生公司取得位于铜陵市淮河南路以东、铜山路以北、金川路两侧的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设铜陵市金口岭棚户区改造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强生公司为解决资金压力,举借了大量债务。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联合强生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项目开发停顿,债权人纷纷起诉。至2015年4月,铜陵两级法院立案受理的以联合强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63件,被合肥、黄山等地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2件,执行立案标的额高达7.3亿元。

到案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发现,联合强生公司人员早已解散,经营活动停止,公司名下主要财产即项目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却因拆迁问题很难变现,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突破这批典型的“执行难”案件,铜陵中院多次与铜陵市政府以及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最终将该宗土地依法予以分割,排除了土地使用权的变现障碍。2018年3月23日,铜陵中院以2.33亿元价格将该宗土地使用权依法变卖。但除了该笔变卖款以外,联合强生公司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整体执行已不具备客观条件。被执行人联合强生公司涉及的执行案件数量大,且涉及企业员工工资、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款等债务,矛盾较大,继续执行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矛盾的化解。执行法官与其中一起执行案件申请人李某沟通后,申请人同意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铜陵中院随即决定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典型意义】“执转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正式确立的化解执行不能案件的重要规则,是指将大量的针对企业法人执行不能,被执行人又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导入破产程序,让其退出执行程序,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和程序,指导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时,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执转破”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部署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化解执行积案。对规范“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机制、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铜官区人民法院

善用执行措施“真老赖”现原形

【基本案情】佳顺公司诉被告明月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后判决:明月公司返还佳顺公司租赁物吊篮20台、120米钢丝绳5根、100米钢丝绳15根,支付租赁费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17年8月28,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置之不理,也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法官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没有放弃,数次前往枞阳县工商、税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经营状况,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连续两年未纳税,同时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查询时,也未找到该公司,故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处于歇业状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周振宇、王立平为被执行人。

经多方调查了解,执行法官发现本案纠纷的矛盾点就是被执行人承租期间因看管不力将租赁的吊篮、钢丝绳丢失,被执行人同时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及占用使用费。而判决主文确定的返还内容就是租赁物,现在租赁物已经不在,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及时与申请人沟通,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希望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否则案件可能以执行不能的方式结案。后申请人提供一个信息,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者是周振宇,并非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而王立平是周振宇的姐夫,周振宇借用王立平的身份信息成立了公司。这虽然是一条关于身份信息的表述,但让执行法官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执行法官赶忙联系了本案的关键人物———王立平的妻子周振奇,告知周振奇本案的由来以及不履行生效文书法律后果。周振奇这才明白事情的严重性,她向法官表示,她会做弟弟周振宇的工作,配合法院工作,不能这么“坑”丈夫。在执行法官和周振奇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就租赁物价值、租金、占用使用费一起作价1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在约定时间内仍没有向申请人付款。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对王立平采取强制措施。5月24日,法院依法向王立平下达拘留决定书,并于当日送交拘留所执行。这样的强制措施让王立平和妻子周振奇觉得很委屈,一旁“观望”的周振宇内心也很愧疚,同时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四天后,5月28日上午,周振宇和周振奇来到法院,带来了现金3万元,请求法院通知申请人来领取,希望将王立平提前释放,并承诺余款7万元于6月底前付清。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申请人表示愿意体谅对方难处,同意将王立平提前释放。当天下午,王立平被提前释放。该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阶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在注册地址,处于歇业状态,法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股东既不履行清算义务,又不偿还债务,可以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采取拘留措施。

本案中,执行的标的物为返还吊篮、钢丝绳及支付租金、占用使用费等,原物在执行阶段无法返还的,裁判文书中又未对返还原物的价值作出界定,执行中,执行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就返还原物的价值进行协商处理。

枞阳县人民法院

冻结“拉黑”措施并用失信公司忙把钱交

【基本案情】2015年,凌某在琉璃瓦公司工作期间,被压瓦机卡压住右手受伤。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凌某遂向枞阳法院提起诉讼,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琉璃瓦公司赔偿凌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琉璃瓦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2017年4月,凌某便向枞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迅速开展送达执行通知、财产调查等工作。经网络司法查控,执行法官发现琉璃瓦公司仅有基本户的存款3000元。考虑到琉璃瓦公司业务往来较多,执行法官果断将其基本户予以冻结。同时,因琉璃瓦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迟迟未履行,也未及时申报财产,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月3日,琉璃瓦公司负责人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告知该公司目前正积极开拓市政工程业务,被“拉黑”后企业信用形象很受影响,公司愿意现在将赔偿款一次性交至法院,请求执行法官及时解除冻结、“黑名单”措施,当天上午急忙将赔偿款交至法院。该案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件,此类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多为弱势群体,经济困难,被执行人拒不支付赔偿款的行为,会使申请执行人陷入困境。本案的被执行人系企业,在执行中,通过将被执行人的公司基本户冻结、纳入失信名单强制措施,对其生产经营运作及商誉形成压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现身履行。

义安区人民法院

涉群体性36起房地产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基本案情】颜某某等36人是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某小区的业主,2013年,他们先后与小区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除约定交房时间外,还约定了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以及逾期不办理房产证开发商需支付的违约金。期间,开发商按期交付了房屋,但由于该房产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正在报请环保、消防、规划等部门审核之中,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产权初始登记,不能提供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因而开发商在交房三年后仍未办理房产证。2016年,经多次与房产开发商交涉无果后,36名业主集体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违约金20元/天系合同约定,法院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开发商按违约金2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共赔付业主违约金37万余元。判决书送达生效后,开发商仍未按照判决书履行,案件便进入执行程序。因申请人众多,为避免引发群体纠纷的系列案件,执行局立即开辟“绿色通道”,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王国祥予以承办。起初,法院一直无法和开发商取得联系。后经执行法官多方查找,终于得知开发商在某银行有50余万元存款,遂迅速将其冻结。随后法官与开发商取得了联系,对其进行了耐心的劝说,阐明法律,希望他能履行法院判决。最终,开发商承认了自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错误行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并愿意将已冻结的存款支付给业主。5月5日,义安区法院举行拖欠业主赔偿款案件执行款集中发放活动,将37万余元执行款发放到颜某某等36位业主手中。喜领赔偿款的颜某某等人送出“人民公仆,无私奉献”的锦旗,表达他们对法院的浓浓谢意。

【典型意义】涉群体执行案件牵涉人数众多,有隐性不稳定因素。义安区法院针对房地产纠纷等执行系列案涉及当事人众多、执行标的大等特点,从三个方面发力:一是注重“一盘棋”,首先是全庭“一盘棋”思想,查询、冻结、划扣等执行措施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到人,齐心协力,其次是将系列案当成“一盘棋”,多案视为一案,理清脉络,制定方案,多点发力于“一”案;二是注重开辟绿色通道,避免引发群体纠纷,为系列案件开辟一条绿色通道,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予以承办,人力、物力、财力优先供给;三是注重执行措施的反复运用,针对被执行人是企业的特点,多次到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在查询到存款的情况下迅速冻结。

郊区人民法院

拒不协助执行依法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2014年9月,铜陵某商贸公司与池州某建材公司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池州建材公司从铜陵商贸公司购水泥,若池州建材公司延误付款则承担货款总价10%的违约责任。铜陵商贸公司依约向池州建材公司供应水泥,总计货款323万余元,池州建材公司给付97万余元后,尚欠226万余元一直未付,铜陵商贸公司起诉,法院判决池州建材公司应给付铜陵商贸公司货款226万余元及违约金2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池州建材公司一直未履行,铜陵商贸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郊区法院执行干警发现池州建材公司在池州某房产公司有收入。经过核实,执行干警向池州某房产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池州某房产公司协助执行池州建材公司收入270万元。但池州某房产公司在收到郊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却未经郊区法院同意,擅自按照池州建材公司的要求,向池州建材公司支付了138万余元。郊区法院得知情况后,向池州房产公司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追回擅自支付的138万余元。池州房产公司却以种种理由向郊区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在被郊区法院驳回后,又向市中院申请复议被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2018年5月3日,郊区法院执行干警在池州某银行依法扣划池州某房产公司银行存款138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池州某房产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人,无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导致案款逾期未追回,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其他协助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本版稿件均由本报记者杨竹青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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