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彬)吴某雨天驾车不小心将行人刮倒后,因害怕不顾伤者生命安危驾车逃逸。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12月的一天,天空下着大雨。吴某为了办事,便冒雨无证驾驶无牌的三轮电动车外出。在行驶到一路段时,三轮电动车的后视镜不小心将路边行人朱某刮碰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非常害怕,趁无人之际驾车逃逸。朱某则被路人发现后报警,终因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2月底,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吴某归案后,其亲属积极与被害人朱某的亲属联系,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朱某的亲属也对吴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属于机动车类的电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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