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即“多因一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但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常有发生且对该问题的处理又大相径庭。结合安庆市的一个真实案例,记者近日采访了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洪凝,请她对涉及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性质进行分析。
【案情回放】
2012年3月22日晚,杨某的妻子吴某因车祸受伤入住枞阳县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右额部头皮挫裂伤,额部头皮血肿,颌面外伤。2012年3月25日,吴某出现双上肢短暂性抽搐伴意识不清状况,转入安庆市某医院救治,次日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4月4日,死者亲属代表与事故车辆驾驶员吴某某在社居委见证下达成协议:由吴某某一次性补偿杨某死亡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一次性了结此事。2012年4月5日,枞阳县交警大队做出责任认定,吴某某、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3年3月25日,杨某以枞阳县某医院、安庆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向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同时申请司法过错鉴定。2013年12月23日,北京明证司法鉴定中心根据迎江区人民法院委托做出鉴定意见:枞阳县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吴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过失与吴某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符合B级,理论系数值为10%;安庆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吴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过失与吴某死亡之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符合C级,理论系数值为25%。
【法官评析】
洪凝法官表示,此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枞阳县某医院和安庆市某医院这两被告在本案中属何种性质的侵权行为;二是在计算本案诉讼标的时是否应当扣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的赔偿。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相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如该数行为属直接结合,则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该数行为属间接结合,则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数行为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相互作用、耦合、凝结、密切联系,不以其他行为为媒介,造成某一结果的发生。数行为间接结合指各行为并非都能直接或者必然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发生,其中某些行为只是为另一行为直接或必然导致该损害后果发生创造了条件。
洪凝法官称,本案中,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病历材料,足以证明吴某原发性损伤较重,是产生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指出,本案中两被告枞阳县某医院、安庆市某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为吴某提供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枞阳县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吴某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安庆市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吴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吴某某的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吴某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中,枞阳县某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10%,安庆市某医院赔偿责任比例为25%。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因两被告在本案中按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的赔偿与本案没有关联,故在两被告要求在计算损失中扣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的赔偿的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见习记者
程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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