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其志
记者周国庆)2014年1月27日上午,枞阳一方氏及兄弟等人自行出资修建一条民生路,另一村民陆氏认为该路基占用了其自留山,双方发生争执,陆氏在争执中受重伤。案发后,经枞阳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方氏于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赔偿陆氏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陆氏亦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方氏从轻处罚。
4月21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故意伤害案,方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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