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小飞
记者
周国庆)枞阳人汤某放着好好的生意不做,却想通过销售假冒商品来发大财,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汤某“偷鸡不成蚀把米”。枞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2月28日,该判决生效。
汤某在枞阳县钱桥镇经营一家金银加工店,自2012年6月份以来,为了获取利润,汤某从外地购买其他牌子的黄金首饰,并购买“老凤祥”的戳子,在其购买的黄金首饰上戳刻上“老凤祥”字样,后在其经营的加工店内向顾客销售假冒的“老凤祥”牌黄金首饰。截至2013年4月份,合计销售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安机关查获的140.3克假冒“老凤祥”黄金首饰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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