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其志
记者
周国庆)枞阳一女中学生胡某与吴某因情感琐事发生纠纷,以两包中华香烟为酬劳,让陶某教训吴某,陶某伙同同桌汪某一起参与殴打吴某,致使吴某轻伤。3月24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故意伤害案,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吴某及胡某、陶某均系在校中学生,胡某与吴某因情感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4月27日晚,胡某通过QQ联系上陶某,以两包中华香烟为酬劳让陶某去殴打吴某,陶某当即同意并指使汪某殴打吴某,晚自习后汪某等人在校园一处找到吴某,汪某不问青红皂白朝吴某左面部扇了几个耳光。导致吴某左耳鼓膜穿孔。经枞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吴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经当地镇政府调解,汪某等人共同赔偿了吴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5万元,吴某亦出具了谅解书并请求司法机关对汪某从轻处罚。
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收受两包中华香烟酬劳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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