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潘小芹
记者周国庆)明知对方有贩卖毒品行为,仍然为其贩卖毒品介绍下家,日前被告人闻某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2月30日判决已生效。
2012年5、6月间,被告人闻某在枞阳县史某开设的赌场打工。其间,史某因吸食毒品的需要,委托闻某购***。闻某记起好友刘某曾要求自己帮忙介绍别人在他那购***,自己亦曾答应过此事。此次在史某的要求下,闻某遂将可以在刘某处购***一事告知史某。起初史某认为在刘某处买的冰毒质量不好,但闻某告知在其他地方拿不到冰毒后,史某表示愿意在刘某处购***。闻某随即电话联系刘某,按照刘某要求带史某一同前往刘某家。史某现场支付给刘某2500元,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在刘某处购买5克冰毒。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闻某当庭虽否认自己过去供述知道刘某贩卖毒品,但通过第一次在刘某处代购毒品,主观上应明知刘某有贩卖毒品行为,仍然帮助刘某贩卖毒品,居间介绍下家史某到刘某处购买毒品,虽没有从中牟利,但依法对其居间介绍行为应以刘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鉴于被告人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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