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毕强
记者
周国庆)被执行人避而不见法官,实际欠款另有其人。12月9日,枞阳县法院法官变通执行方式,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2月,借款人方某与担保人姚某等与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借款期限为12个月。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借款人及担保人未按期还清借款。邮政银行向枞阳县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枞阳县法院依法判决方某向邮政银行支付借款本金60086.69元及借款利息10622.02元,姚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方某等人迟迟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邮政银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方某,面对法官,方某避而不谈还款事宜,极不配合执行并且开始躲避执行法官。就在法官欲对方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却从担保人处了解到真正使用该款是案外人江某。当时是因为江某的借款合同到期需转据,方某等人出于朋友情谊而将借款揽于名下。
现在因为江某未还款,朋友之谊也显出尴尬境地。
了解实际情况后,执行法官决定以实际用款人江某为突破口,多次释法明理之后,江某终于同意作为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并每月以全额退休工资来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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