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其志
记者
周国庆)明知道是假冒别的品牌白酒,却依然低进高出销售。12月13日,山东禹城籍两名男子因在枞阳境内销售假冒“郎”牌注册商标的白酒,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
被告人李某、刘某均系山东省禹城市莒镇乡某村村民。今年8月,二人在山东禹城以每件60元的价格购买400件假冒“郎”牌注册商标的白酒,通过物流公司运输至枞阳县城。之后,二人冒充四川古郎酒厂的业务人员,利用虚假宣传材料和空白合同书,以上门推销的方式销售至枞阳县境内13个乡镇的33家个体饭店,销售金额计90700元。经鉴定,该白酒侵犯“郎”牌注册商标使用专用权。
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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