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高生
记者
周国庆)被告付某与枞阳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个月的汽车租赁协议,结果五个多月后才交还“受伤”的出租车辆且分文未付,租赁公司选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该车辆租赁协议约定:付某以200元的日租金,向租赁公司租赁帕萨特轿车一辆,租赁期从2011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止,还车地点即租车地点。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和安全注意义务。
到期后,付某拒不还车,直到次年3月21日才将车交还租赁公司,实际租车162天。交接时载明车辆的左前大灯、前后保险杆和轮胎等六处损坏。租赁公司送往修理厂花去汽车配件及维修工时费用8320元。
经租赁公司多番催讨,付某一直拒付。2013年10月初,租赁公司向枞阳县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一审判决付某应当给付162天车辆租金和维修费用,两项费用共计40720元。
12月15日,该案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付某仍旧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目前,租赁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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