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章丽
记者
周国庆)22日,枞阳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因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临时号牌,属于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被枞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今年4月6日零时许,原告胡某驾驶皖HS4493(临时号牌)号小型轿车由山沿会公路经枞阳江堤往枞阳县城途中,行至会公路路口时,车辆不慎翻至江堤护堤内侧,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查,该皖HS4493(临时号牌)号小型轿车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13年4月3日。胡某称,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是2013年4月6日,但由于4号至6号是法定节假日清明节,无法办理临时牌照的相关事宜,致使临时牌照过期,胡某认为非己方过错,故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八万余元。
枞阳县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车辆不准上路行驶。本案涉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枞阳县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临时牌照已过期,属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成立。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八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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