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小飞
记者
周国庆)11月25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夏某因受伤到枞阳县某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最终受到行政处罚,还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4月6日,夏某在工地上修理防水沟闸门时,闸门倒塌,夏某左腿被砸伤,于当日到枞阳县某医院接受治疗。20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夏某前后两次入住医院,治疗无果,此后夏某前往铜陵、合肥、上海等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2012年9月17日,经司法鉴定,夏某因外伤致神经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枞阳县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夏某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2012年11月14日,枞阳县卫生局以枞阳县某医院聘任非技术人员和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展治疗活动为由,责令该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动,并罚款5000元。同时,夏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枞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在受伤后前往枞阳县某医院治疗,该院聘任未经枞阳县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取得职业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何某对其实施了医疗活动,导致构成伤残。枞阳县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夏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枞阳县某医院赔偿夏某经济损失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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