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家住枞阳县金社乡陶琴来电:今年9月28日,我向所在单位———枞阳县人民医院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准备从院方拿走自己的毕业证书。可院方却以我擅自离岗为由,要求我交纳8000元钱违约金,才能归还我的毕业证书。因为拿不出这笔钱,我目前只能继续在医院上班。
晚报记者
汪秀兵
陶琴说,她毕业于蚌埠医学院。2011年,通过招聘考试,她被枞阳县人民医院录取,聘为该院护士。“随后,我与枞阳县人民医院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目前合同还未到期,工作期间也没有拿到合同聘用书。”
陶琴说,由于一些原因,她决定离开枞阳县人民医院,并于今年8月29日向院长递交了辞职报告。“事后,我又多次找院方领导,希望拿回自己的蚌埠医学院毕业证书,可院方却以我擅自离岗为由,要我交纳8000元钱的违约金,才能归还我的毕业证书。因为拿不出这笔钱,我目前只能继续在医院上班。”
对于陶琴反映的情况,10月10日,记者来到了枞阳县人民医院。该院护理部黄主任告诉记者说,他们不归还陶琴的毕业证书,主要是出于院方管理的需要。“如果上级部门到医院来检查,一旦查不到相应执业人员的证件,就属非法行医。”
枞阳县人民医院人事股汪股长告诉记者说,陶琴目前还在医院上班。对于记者提出的“双方合同是如何签订的?”汪股长没有正面回答。而对于“拿回自己的毕业证书,为何要交8000元违约金?”一事,汪股长则称:“合同上有这个条款。”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枞阳县卫生局。该局人事股何股长告诉记者说,枞阳县人民医院为了方便管理,才将该院工作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保管。“如果陶琴要拿走自己的毕业证书,只能直接找院长。”
对于枞阳县人民医院以管理需要为由,不归还陶女士毕业证书一事,10月14日,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郑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也就是说,枞阳县人民医院以这些理由不归还陶女士的毕业证书,是一种变相扣押行为。”
10月14日上午,陶女士告诉记者说,院方还是坚持要她交纳8000元钱,才归还她的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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