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刚
记者
周国庆)湖北籍男子高某为牟利,私自伪造医疗机构印章加盖在虚假的销售合同上,骗取其单位领导的信任,将本单位的医疗器械以一定的差价销售给他人赚取利润。最终自导自演的蹩脚戏被揭穿,其本人亦因此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高某原系合肥市一医疗器械经营部区域销售业务员。2010年初,枞阳县人民医院向合肥市另一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求购10台多功能空气消毒机,因其公司无现货,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遂找高某帮忙,要求其提供10台多功能空气消毒机。高某以商家对利润的特殊敏感,迅速在大脑中谋划着如何在这其中寻到利润,其先向经营部的负责人谎称系枞阳县人民医院要购买10台多功能空气消毒机,于是其以每台2300元的价格从经营部赊购了10台多功能空气消毒机,再以每台2500元的价格转卖给刘某。此次转手,高某自以为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喜不自胜。
2011年底,刘某再次找高某帮忙购买7台多功能空气消毒机时,高某再次如法炮制,又向其经营部负责人谎称枞阳县人民医院需要购买7台多功能空气消毒机。但因上次赊购的货款尚未付清,负责人要求其支付前次货款,或者提供与枞阳县人民医院的销售合同。高某为了让这条生财之道不断,于是找人伪造了一枚刻有“枞阳县人民医院”字样的印章,并制作了一份虚假的销售合同提供给其经营部负责人蒙混过关,又顺利地从经营部赊购到7台多功能空气消毒机。
2012年2月,刘某因多功能空气消毒机的售后服务与经营部负责人联系时,经营部负责人方得知高某两次从公司经营部赊购的17台多功能空气消毒机均卖给了刘某,很是气愤,将高某提供的盖有“枞阳县人民医院”印章的虚假销售合同邮寄给了枞阳县人民医院,枞阳县人民医院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案发。
8月30日,枞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为编造虚假的销售合同而伪造枞阳县人民医院的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故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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