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革
记者
周国庆)8月28日,一起因女婿与丈母娘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引发的离婚案件,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2011年3月,原告方某与被告伍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2月登记结婚,伍某入赘至方某家。婚后,伍某去海船上工作,方某则在老家服装厂上班。2012年9月,伍某回家探亲期间因生活琐事与岳母发生争执,原本就不融洽的两人关系彻底僵化;伍某要求方某外出同自己单独生活,岳母则认为伍某靠不住,极力要求方某离婚。左右为难的方某索性离家出走,逃避选择。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伍某与方某之间联系甚少,夫妻感情淡薄,在母亲的极力主张下,方某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虽入赘至方某家生活,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是伍某与其丈母娘为琐事发生冲突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只要方某与伍某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故依法作出驳回原告方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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