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程玲
李腾
记者
周国庆)抵押担保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借款,事后债务人却拒不给付,担保人一纸诉状将债务人告上法院。9月13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施某在江苏省常熟市开服装厂,因资金周转需要,用原告小卞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抵押担保,从胡某处借款3万元,2012年1月7日小卞代施某偿还了胡某的3万元借款,事后小卞向施某催讨此款时,施某拒绝给付,因此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其未能偿付到期借款,作为抵押担保保证人的小卞按照约定向胡某履行了清偿借款义务。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小卞行使担保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其有权向施某进行追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承办法官也提醒大家,在作担保人时,一定要谨慎,一旦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需要保证人连带还款时,保证人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也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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