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高生
记者
周国庆)枞阳县的左某向朋友借款20万元,经法院调解后只需支付12.5万元,岂料借款人再次失信,尚欠的6000元拒不给付,结果,债权人向法院正式提出按原本借款还钱的要求。
2011年1月,左某因经营生意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遂向朋友卢某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生意不成即归还借款,生意成功后从第二个月内归还借款并给付酬金。谁知借款到期后,卢某多次上门催讨均遭拒。卢某将左某告上法院,该案经枞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左某于限期内给付卢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左某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中,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左某因做生意亏损,只需给付卢某12.5万元,此款在2012年4月17日签收调解书时左某给付10万元,余款29300(含案件受理费4300元)于2012年10月8日前给付,如届时不履行将按原判决执行。调解书生效后左某给付了10万元,此后还款到期后只支付了23300元,尚有6000元拒不给付。
面对借款人的再次失信,卢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左某按原一审判决履行。
目前,此案余款8万余元卢某已申请枞阳县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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