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章丽
记者
周国庆)交通肇事后,与受害者达成赔偿协议,法院量刑考虑从轻;岂料肇事者违背诚实信用,拒不偿还剩余赔偿款,肇事者再次被推向法庭。7月15日,该起案件经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
2011年,被告小黄驾驶小型轿车,与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三轮摩托车主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黄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协商,死者的近亲属小李与小黄的委托人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小黄另行补偿死者近亲属小李16万元,约定分四次付清。在小黄给付两笔赔偿款合计11万元后,得到了死者家属小李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受害者亲属的请求,判处小黄交通肇事罪,缓期执行。
在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缓期执行后,此时的小黄却在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而自己的赔偿金额已经超过国家规定赔偿的标准,倘若按照国家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尚欠的5万元补偿款根本不用给付,之前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应无效。在要求给付不成的情况下,小李一纸诉状将小黄告上了法院,要求小黄按照协议给付剩下的5万元赔偿款。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小黄与死者的近亲属小李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其中约定另行补偿其赔偿款16万元,并已给付赔偿款11万元,小黄涉嫌交通肇事罪也得到了小李的谅解,作为对其刑事案件从轻的量刑情节,且该协议双方已实际履行,尚欠赔偿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小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小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小李尚欠交通事故赔偿款合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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