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上午,家住枞阳县开发区的郭女士来电:前些天,我和朋友一起到县城正大街一家服装店购买衣服,被我看中的一件衣服上竟然没有条形码,这让我感到不解。
晚报记者
汪秀兵
郭女士说,前些天,她和朋友在枞阳县城正大街一家服装店挑选衣服,所看中的一件衣服的款式和颜色都十分中意,不过价格有点贵。
“为此,我想通过手机软件拍下这件衣服上的条形码,比一比店里的要价比网上的价格高出多少?”郭女士说,如果店内价格比网上价格贵不了多少,她就会当场买下这件衣服;如果相差多了,就会放弃购买。
“当我拿出手机,打开手机软件,却怎么也找不到这件衣服标签上的条形码。”郭女士说,对此,她询问店里的营业员,这件衣服标签上怎么没有条形码?没有想到,这位营业员竟回答说:“如果衣服上有条形码,你是不是试完衣服后,拍下条形码就网购了?”对此,她与这位营业员进行了理论,并得知这件衣服上的条形码是被店方有意撕掉的。最终衣服没买成,自己却让对方一顿“抢白”,弄得心情很不愉快。
“消费者在试穿想买的衣服后,感觉合适便拍下条形码,然后再到网上买更便宜的。”郭女士说,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可事实上许多商店的商品价格高于网店,商场想与网店竞争,首先得在服务质量上有所提高,而不是撕下条形码。“商家经营应该诚信,出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这家服装店撕下条形码的做法是不妥的,希望有关部门关注。”
对于郭女士反映,市消费者协会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明码标价是指商家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是向消费者公布商品价格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具体有卡片标价、挂牌标价、实物标价等形式,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规格、型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是商业企业进行价格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方法。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何承国律师认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同时采用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号令)实施处罚。“郭女士所反映的这家服装店为了防止顾客网上查询价格,而撕下衣服条形码的做法,明显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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