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章胜莲
记者
周国庆)6月19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丈夫生前与他人产生的经济纠纷,由妻子偿还债务的案件。
2007年5月至8月期间,被执行人吴某的丈夫王某在申请人枞阳生态有限公司处购买农药进行销售。经结算,王某共欠申请人货款11310元,申请人多次催讨,王某均未给付。2007年9月,王某病故,吴某继续进行农药销售,2008年7月11日,申请人委托律师发出催款函,吴某以家庭困难等事由拒付货款。
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枞阳县生态有限公司与王某生前从事农药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王某生前所欠货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吴某作为共有人,依法应偿还11310元货款。吴某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拒付,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枞阳县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给付枞阳县生态有限公司货款11310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枞阳县生态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执行人员在查询吴某财产时,发现其在某商业银行有存款10007元,果断对其存款依法进行扣划。6月19日,申请人依法领回该笔执行款,并明确表示放弃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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