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晔
记者
周国庆)一起民事纠纷,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事后,双方却因为协议未得到履行打起了官司。近日,枞阳县法院、安庆市中级法院作出两审终审,判决当事人继续履行协议。
2012年1月9日,枞阳县浮山镇一家村卫生室医生鲍某未经卫生室负责人许可,即前往邻村村民吴某家为其复诊,并进行打点滴治疗,但点滴尚未结束鲍某就自行回家。后吴某家人发现吴某情况异常,立即与鲍某联系,急忙赶来的鲍某最终未能挽回吴某的性命,双方因之发生纠纷。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鲍某与吴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鲍某当即给付吴某家人赔偿金20万元,并出具160280元欠条,约定该款于2012年农历正月底付清。
然而付款期到后,鲍某声称自己为吴某诊疗属于职务行为,且赔偿协议是在对法律法规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不需要履行该协议,吴某家人只好向枞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的签订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故判决鲍某支付原告1602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之后,鲍某提起上诉,5月3日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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