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革
记者
周国庆)3月29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亲生女儿状告离婚母亲给付抚养费案件作出驳回诉求的判决。
案件中的原告名叫小蕊,1999年5月1日生,系被告吴某的女儿。2007年4月,小蕊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小蕊被判归被告吴某抚养教育。离婚后的吴某一直在老家枞阳县项铺镇居住;小蕊则留在安庆的爷爷奶奶身边读书,不愿意回到母亲吴某身边。其间,小蕊未曾诉请吴某给付抚养费,小蕊的父亲也未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2013年1月7日,小蕊以其亲生母亲吴某离婚后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起诉到枞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吴某给付2007年5月至2013年1月的抚养费3万余元。审理中,小蕊未能提供吴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蕊的父亲与被告吴某离婚时,法院依法判决小蕊由吴某抚养教育,吴某即有权对小蕊进行监护,同时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小蕊有权要求吴某进行监护和抚养。审理中,被告吴某表示愿意抚养小蕊,但小蕊却表示不愿意随母生活,却又不能提供吴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小蕊要求被告吴某给付抚养费的请求。
(文中原告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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