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姚海萍
记者
周国庆)4月15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离婚不持异议,只是为了一套拆迁安置房的分割,致使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再到重审,两人都有“将离婚诉讼进行到底”的架式。
丈夫陈盛与妻子李清(两人均系化名)于2009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8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夫妻二人没有共同生活。2010年初,李清所在的村民小组因城镇建设需要涉及征地拆迁;同年8月11日,李清和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按照规定,李清享有安置房面积80㎡,如选大套房子,多余面积需要另行出资购买;考虑到居住舒适,李清自选了一套面积为120㎡的房子,多出的40㎡按规定给付了房款。
2012年初,陈盛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20㎡的安置房。陈盛诉称,因为结婚双方父母闹得很不开心,而且在购买房屋时给了妻子9万元房款,扣除妻子被拆迁的实际面积,其余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平均分割。李清接到诉状副本后,对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坚决不同意分割房产。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最终法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陈盛与李清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双方对离婚都没有异议,法院应予支持。而该拆迁安置房应属于李清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陈盛所称拿出9万元现金给李清购房,但没有证据证明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驳回陈盛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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