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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上公堂哥哥:弟已部分还款弟弟:自己分文未还

来源:安庆晚报 2013-01-04 17:5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方晓侯

 

俞飞

 

记者周国庆)近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兄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很简单,但让人奇怪的是,哥哥刘大奎诉称弟弟刘小奎借款8万元,已还3万元,而弟弟刘小奎在法庭上却坚称自己分文未还,仍欠款8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原告刘大奎诉称,2006年5月,弟弟刘小奎因经营需要,立据向自己借款8万元。经催讨,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分五次还款计3万元。余款5万元,拒不归还,故具状起诉。

刘小奎辩称,2006年发生的借款,距今已有六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自己不用归还。当法官问及小奎以往是否有过还款行为时,小奎回答:“原告说我分五次还款计3万元纯属虚构,原告从未催讨过,我一分钱也没还过。”

案件调解未果,2012年11月25日枞阳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借款的归还期限作出约定,按照被告刘小奎关于“诉讼前原告从未有过催讨行为”的辩称,则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起算,原告的诉求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原告刘大奎关于“经催讨,被告于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间分五次还款计3万元”的诉称,则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次中断时间为2010年12月,原告的诉求亦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据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刘小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大奎借款5万元。

小奎在庭审中坚称自己分文未还的行为,让记者感到费解。经请教律师,律师解答: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就借款合同纠纷而言,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没有约定归还期限的,从债权人催讨时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起算,若债权人从未催讨,则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起算。在诉讼时间期间内,每次催讨行为或还款行为都能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从中断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往后重新计算2年,如此类推。小奎这样答辩,有出于对诉讼时效制度的一知半解,故意不承认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以达到法院判决大奎败诉的嫌疑。(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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