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江国
记者
周国庆)“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爱情买卖原本只会出现在歌词当中,谁也无法想到现实生活中竟上演真实版“爱情买卖”。12月14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因欠款而将恋人拱手相让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均系枞阳县雨坛乡人,两人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哥们,但是却同时钟情于一个姑娘小吴,也许是命运的安排,张某很快和小吴确定了恋爱关系。伤心的刘某虽然表面上祝福两人,但是心里仍然割舍不下这段感情。
2011年8月,张某的父亲突然住院,急需一笔医疗费,于是张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约定2012年5月1日归还。张某为了给父亲治疗,花费了大量积蓄,借款到期后,无法按期归还借款。他无奈与刘某达成协议,约定自己离开小吴后,与刘某的借款就一笔勾销。协议签订后,张某忍痛离开了小吴。不明隐情的小吴经不住刘某的攻势,便与刘某同居了。三个月后,小吴得知事情真相,毅然与刘某分手了。刘某认为是张某反悔,破坏了他与小吴的关系,便要求张某归还借款3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法庭。
承办法官表示,原被告订立的协议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就是张某离开小吴。可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此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把人的感情当做交易标的物,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合同。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故双方仍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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