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晓侯
记者
周国庆)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因故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书,这样的“夫妻”算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吗?12月15日,枞阳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具有争议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登记结婚却未拿证书
2012年10月,因夫妻感情失和,谢某诉诸法院,要求与丈夫章某离婚。关于婚姻的形成过程,原告谢某诉称:1988年5月,与章某订亲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89年8月,村干因计生管理需要,催促二人办理结婚登记,二人遂携带婚姻状况证明、相片等材料,前往当时的枞阳县周潭乡(现周潭镇)民政办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证书因故未能当场发放。此后,夫妇俩长年在外务工,拖延多年,未去领取结婚证。章某认可妻子的上述说法,但不同意离婚。法官经过调解,不能和好。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前往周潭镇民政办核实,没有查到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解释,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双方当事人当年提交了结婚登记所需证明材料,但实际尚未办理登记;也有可能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撤区并乡时,原周潭乡民政办移交婚姻登记档案不齐全。
【分歧意见】
登记婚姻还是事实婚姻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与章某到底是否进行了结婚登记无法查清,两人的“夫妻关系”属于登记婚姻还是属于事实婚姻无法认定。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提供不出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不符合离婚案件的立案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动员原告撤回起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当事人能够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提供补办、补发的结婚证明后,再行立案。
而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主张曾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却无原始档案支持的情况下,不可能为当事人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或为其补发结婚证。同时,在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出于离婚目的而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也不可能得到对方的配合。因此,按第一种意见处理,会使当事人陷入“告状无门”的境地,应当作为离婚案件进行审理。
【审判结论】
认定为事实婚姻准予离婚
枞阳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并经审理认为:虽谢某与章某均陈述曾于1989年前往原周潭乡民政办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因故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经法院调查,没有查阅到双方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的档案资料,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完成了结婚登记的全部程序。因此,此案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关规定,法院对谢某要求与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枞阳县法院作出了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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