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事法制工作已经20年,亲眼见证了枞阳公安法制工作的点滴进步。今年我们获得“全省执法示范单位”的荣誉称号,这里不仅有我们法制民警多年的努力,更凝聚着枞阳公安全体民警的心血。其中让我感触最深的是法制工作由“被动”到“主动”,由“听案”到“处案”的过程。
之前所队办案,是由办案单位直接汇报给局领导,法制民警仅参与听案,工作被动,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我们都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在法制检查时,我们通常是查找案件有哪些缺失,如何进行补救,把法制检查变成了“补缺补差”,执法质量不高。
记得有个治安案件,当事人和嫌疑人是同村的,因矛盾互殴,所里经过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通知两人到场,但被处罚人迟迟联系不上,民警就让村干部代送达,村干部没送达上也就作罢,致使处罚决定未执行,民警也没有进行其他的送达处理。
谁知嫌疑人认为是派出所和当事人有关系,便不停地来到县局讨说法。虽然最后我们将事实证据一一摆在他面前,终于令其心服口服,但花费的精力很大,简单的程序问题出了错误,白白消耗了人力、物力、财力。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成为法制民警探索的课题。
后来我们主动参与案件的处理,积极化单纯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法制室不再听汇报,而是在对每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首先阅卷,其次将审核报告反馈到办案单位,并提交局领导,又建议建立由所队副职担任的法制员队伍,并改进考核方式,将县局法制室、执法单位、兼职法制员有机整合于执法办案每一环节,建立起案件审核“一案三评三通报”新模式,并出台了《处警取证规则》。
"一案三评三通报"新模式推行后,队伍的整体法律素质明显得到提升,我局连续多次被评为“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优秀单位”。这种机制强化了事前监督、事后责任,增强了办案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责任心,还能够及时发现与整改公安执法中存在问题,有效防止执法不公、乱执法、执法过错的发生。
拿不久前我们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来说。嫌疑人吴某、章某在我县盗窃案值刚够追刑标准,办案单位要求对他们取保候审。案件送交法制室审核时,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在外地作案的线索,而办案民警未进行核实。经过我们的建议与监督,吴某、章某被及时移交苏州市公安局处理。
《处警取证规则》从民警接处警、警情录入办案系统、现场证据的提取、常用证据及常见案件证据收集的重点和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实用性和针对性。2012年7月份被省公安厅评为第六批全省公安机关“三项建设”优秀工作项目。
去年3月份,我县境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双方当事人周某、章某二人系熟人,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事后,当地派出所及时出警到现场,发现双方当事人均系派出所协勤人员的亲属,主观上认为能够化解,就只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简单的查实,准备调解结案。
后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伤情为轻伤。派出所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调解,但犯罪嫌疑人章某却否认自己将周某殴打致伤,一口认定周某的伤情系自己摔倒造成,拒绝接受调解。
被害人知道自己轻伤后,认为派出所不作为,多次到县局及相关部门上访,要求依法处理章某,调解无法进行。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处理困难。
我们法制室通过信访办公室反馈的该案情况后,立即调阅了该案的卷宗,仔细审核梳理了卷宗材料,认为该案取证不及时,相关在场证人未取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遂立即安排法制民警对该案件进行督办。
法制民警同办案单位民警赶往案发现场了解现场的有关情况,走访案发时在场的证人,并一一进行详细调查取证。通过数日的侦查取证,合理排除了案件中存在的种种疑点,使证据材料之间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认定章某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该案侦办中,虽然犯罪嫌疑人章某一直“零口供”,但通过我们法制部门的审核、督办,主动指导办案单位收集证据,成功将该案移送起诉,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事后,我们法制部门对该案进行回访时,被害人周某对公安机关表示很满意。枞阳县公安局法制室
叶凤莲/口述
方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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