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咏梅
记者
周国庆)一场意外车祸,导致一死一重伤一轻微伤,三个家庭一下陷入困境,肇事一方当事人殷某也因此被批捕羁押在看守所。围绕该案的民事诉讼和刑事指控先后由枞阳县法院的民三庭、刑庭受理后,法官们联动调解,促成各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最终,殷某因投案自首、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取得受害方的谅解。11月12日,殷某被判处缓刑。
今年5月29日12时50分,殷某驾驶变型拖拉机(登记车主为汪某)在行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抢救无效死亡、小型客车上乘坐人许某重伤与许某某轻微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殷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许某和许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死者李某的继承人、重伤的许某于今年9月将殷某及其车辆的登记车主汪某、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枞阳法院,分别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67万余元、22.5万元,由该院民三庭审理。此后,殷某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向枞阳法院提起公诉,由该院刑庭审理。这时,身陷囹圄的殷某面对巨额赔款力不从心,只能寄希望亲友伸出援手。
当法官将殷某的愿望传递给其亲属时,其亲属表示,受害人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受害人亲属愿意作出一定让步,可以发动亲友凑齐赔偿款,但如果按起诉数额赔偿,难以承受,只能等着法院判决。考虑到殷某及其亲属的想法在事故处理期间就已提出过,但受害方始终不愿接受,民三庭、刑庭的法官在一起商量,决定利用好各自优势,加强说服劝导,尽量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
之后,两庭的承办法官坚持分头做工作,多次找殷某的亲属及受害方剖析道理,指出如果判决结案,受害人拿到的是一张难以兑现的判决书,而殷某也会因赔偿不到位被判处较重刑罚。在法官一次次的努力下,当事人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并最终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殷某的亲属代为赔偿死者李某的继承人22.64万元,赔偿许某11万元,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的继承人11万元;李某的继承人及许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鉴于受害人许某某未起诉,法官又一并协调,促成殷某赔偿其医疗费5000元。
殷某积极赔偿后,受害者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对殷某从轻或免除处罚。枞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备自首情节,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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