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邱养林
记者
周国庆)10月15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法庭受理了一起一对年轻夫妻来庭调解离婚的案件,男方黄某与女方杨某协议离婚,婚生子归女方抚养。但是,黄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向承办法官提出了一个问题:女方如果在离婚后,单方将子女姓改成女方姓或者继父姓怎么办?
承办法官知道黄某顾虑后,向他作了认真、详细的讲解。告知他,《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出生后姓氏如何确定,法律没有作硬性规定,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但是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姓名,父或母一方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一人独有,实际上是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最高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作过司法解释,即父母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名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黄某听后,心中顾虑已然释去,当即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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