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汪艳
记者
周国庆)替人保证,岂料债务人到期不还钱,保证人替债务人还款之后,债务人赖账不还,保证人一怒之下将债务人告上法庭,7月30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原告许某在诉状中称,2011年9月5日与2011年11月4日,由原告提供担保,被告分两次向原告的朋友林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为此出具了两份借款条据。两笔借款逾期后,经林某和原告的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随后,原告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偿还20万元借款
,在向债务人追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
案件经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后,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条据各一张,案外人林某出具收条一张,证明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承担了保证责任。被告张某辩解已偿还10万元借款,且条据不属实,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7月30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就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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