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利平
记者
周国庆)日前,枞阳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定期宣判,王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领取判决书,依法视为送达。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王某以没有收到判决书、未行使上诉权利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来,王某系私营业主,与吴某是同学关系。2010年2月王某因结婚需购买住房向吴某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后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吴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2012年3月份诉诸法院。枞阳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按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开庭时,王某辩称此前已还了10000元借款,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吴某也不予认可。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庭于今年3月底就该案进行宣判。宣判之日,王某确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判决生效后,王某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4月中旬,吴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当法院通知王某还款时,而王某却振振有词,称其并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也不知道要给付多少款额,法院驳夺了其上诉权利,拒不履行给付义务。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王某在听了执行法官的解释后,第二天主动偿还了该笔借款。
新闻推荐
今起开始网上报名 招聘对象为三类人群
枞阳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枞阳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