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金林
记者
周国庆)与人合伙做事业固然是好,但如果识人不慎,信错了人,不但事业受阻,还会给自己带来不小的损失。日前,枞阳县法院义津法庭就办理了一起合伙人一方独吞收益,另一方苦于没有证据无法追回收益款的案件。
姚某与吴某原系枞阳县钱桥镇人,三年前,姚某瞧着周边房产建筑工程挺火,想从中谋一点收益,于是就找到了一名初中同学的弟弟吴某。随后,两人各出资9万元按揭买了一台挖机,做起了工程。双方约定,吴某主要负责开挖机并与人结算工程款,领到工程款后,两人再平分。从2009年8月购买挖机承揽工程至2009年年底,双方核算了一下,姚某可分得4万元收益款。姚某原本以为吴某会如数给付,可吴某却推脱钱都用来投资了,暂时拿不出那么多现金。姚某有些怀疑,但一想,吴某好歹也是自己很要好的同学的弟弟,应该不会赖账的,于是也就没有坚持要钱。但作为一个生意人,他的直觉告诉他,应该找个人做担保,于是就找到了吴某的哥哥,让其出具了一份所谓的“欠条”。上面承认吴某欠姚某4万元收益款,承诺在2010年元月3日归还,并说明如果吴某不按时归还,由其哥哥承担保证责任,落款人为吴某哥哥,姚某似乎吃了颗定心丸。可谁想到,2009年的农历新年一过,兄弟两人就不知了去向,手机也更换了号码,无法联系。在苦苦等待了一年多以后,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归还4万元收益,其哥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与吴某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已构成了个人合伙,应认定为合伙关系。但姚某并未出具能够证明其应获得4万元收益款且吴某未付其款的证据。其所提交的欠条为吴某的哥哥所写,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份欠条得到了吴某本人的承认和同意;本案当中合伙关系双方为姚某和吴某,吴某的哥哥为合伙以外的第三人,其无权为吴某设定付款义务,因此,姚某主张的吴某应付其4万元收益款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吴某哥哥也无需负担由此而产生的担保责任。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姚某的诉讼请求。这件事也告诉人们,在与人交往特别是双方涉及到利害关系时,不仅要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还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适时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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