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你让我情何以堪!作为人妻,我曾经失败了;作为母亲,你同样让我觉得很失败。我不是不养你,只是你能回到我身边吗?”庭审之上,这位无奈的母亲如此对着自己的女儿说道。
本报讯(汪艳
记者
周国庆)五年前,因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将其告上法院,从此夫妻缘分走尽,家庭破裂;五年后,因子女抚养费纠纷,女儿一纸诉状递上法院,再次将她推向法庭,母女对簿公堂。她,到底要不要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呢?
上述案件是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年仅16岁的原告陶笛(化名),状告自己的母亲即本案被告吴葛(化名)不尽抚养义务,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从2007年至今的抚养费。案件经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公开审理后,查明得到如下事实:五年前,被告与其前夫诉讼离婚,法院将女儿即本案原告陶笛判给被告抚养教育,但陶笛依其自己意愿,选择随父亲生活;现如今,原告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陶笛是法院曾判给被告抚养教育的,被告即对原告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被告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原告可要求被告进行监护和抚养。
但从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看来,原告陶笛拒绝被告的抚养教育,只愿随父亲生活,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回家的请求均遭拒绝。因此,法院以原告拒绝接受被告的抚养行为,又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案件虽然终结了,只是搁在母女俩心中的结真的能够就此解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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