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午,市民李某的丈夫来到枞阳县人民法院,从承办法官手里接过9000多元的支票后,激动地说:“如果不是你们多次做协调工作,我老伴的退休生活费补偿肯定是没指望了,真的是太谢谢你们了。”据了解,这是一起一波三折、历经数次审判的发回重审案件。
□王玲
王高文
李翔
学校拆并
工勤人员退休生活费无着落
原告李某年近七旬,原是枞阳县A中学的工勤人员。2005年,该中学与乡教办合并为B学校。2006年,李某已到退休年龄,因校方之前没有为李某办理养老保险,李某又不是在编人员,退休生活费便成了问题。
经过各方商讨,B学校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由B学校每月按一定标准给李某发放退休生活费,遇政策调整时,标准也予以提高。这样,李某一直从B学校领取退休生活费,直到2009年。
这一年,枞阳县政府发文,撤销B学校,恢复A中学。此后,李某的生活费便中断了。
状告两学校共同承担其退休费
2010年,李某向枞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B学校是后来成立的,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遂驳回仲裁申请。随后,李某以B学校为被告、A中学为第三人起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该法院以主体不适合驳回其诉求。
数月后,李某又以合同纠纷起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要求B学校或者A中学履行发放退休生活费的协议。该案一审判决两学校共同给付原告退休生活费,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应是劳动纠纷,不是合同纠纷,以原审案由、字号错误发回重审。至此,李某的退休生活费已停止发放达两年多时间。
法院多次协调
终被妥善解决
本案纠纷的起因在于B学校被撤销后,其相应的权利义务承受没有做具体的规定,才导致李某寻求无门。A中学认为,自己不是签订协议的主体,没有履行协议的义务;而B学校认为,现在的学校与之前的学校并不是同一所学校,只是校名一样,其并非须尽原学校的义务。
考虑到被告主体混乱以及原告确实没有退休生活费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认为庭外协调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
案件开庭审理后,分管院长和承办法官一起,多次来返于两所学校以及直管学校的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希望能够为退休老人争取到一些生活保障。同时,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已经在2008年自己一次性购买了养老保险,也已经在拿退休金了。最终,法院与各方协商后拿出意见:由B学校一次性补偿给原告购买养老保险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扣除李某购买保险后,还继续在学校拿的退休生活费,废止原双方签订的关于发放退休生活费的协议。
各方对此意见都表示接受,并当场签订了协议书,原告李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最后,承办法官将补偿费用交到了原告丈夫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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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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