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会娟
记者
周国庆)怀孕五个多月,正满怀喜悦地等待孩子降生,却因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腹中胎儿流产。悲痛之余,这位准妈妈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车辆承保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枞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2011年4月28日,家住枞阳县的江某驾驶客车行驶至省道228线8公里+800米处时,突遇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超车,江某采取紧急制动,致客车翻入道边水塘中,怀孕五个多月的乘客钱某因溺水导致先兆期流产并住院一个多月。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负全部责任。2011年10月25日,钱某将江某与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获得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钱某的流产费用、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且钱某虽然流产,但并未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也不应支持。
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钱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钱某虽然未构成伤残,但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孕胎儿流产,给身心造成了损伤,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枞阳分公司赔偿钱某的经济损失39933.23元、被告江某赔偿钱某的经济损失620元,驳回了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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