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洪燕
记者
周国庆)当前,在农村缔结一桩婚姻。女方要求男方给付的彩礼及其他相关费用也是不断加码,很多农村家庭为子女结婚往往倾其所有。但有时好梦难圆,一旦离婚,双方也常常为此争执不休,2月1日,枞阳县法院就审理的一起因结婚而造成对方经济困难,法院判决离婚时要求女方适当给付男方经济帮助1.2万元。
原告丽丽是枞阳县白湖乡人,2008年经人介绍与家境贫寒的浮山镇小胜喜结连理,婚初小两口感情还好,但为柴米油盐奔波的日子耗尽了小两口所有的热情,他们经常为此发生争吵,终于在2011年上半年,丽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其间,小胜的家人向法庭提交了媒人的证言,证明小胜在与丽丽结婚时共花费各项费用5万余元,要求丽丽离婚时给予补偿,因为案件较复杂,法院认定其夫妻关系并未破裂,遂判决不准两人离婚。六个月后,丽丽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但鉴于小胜结婚时花费了一定的费用,且造成小胜家生活困难,故判决两人离婚同时,要求丽丽给付小胜1.2万元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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