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洪燕
周国庆)现在的年轻人,外出时觉得有辆车才酷,有车的开车,没车的则租车,于是一些租车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进入市场,为租车发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2月6日,枞阳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小伙子因为拖欠租车公司的租金被判还钱。
小陈系枞阳县钱桥镇人,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枞阳县一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了四辆不同型号的帕萨特、中华骏捷轿车,并约定日租金为200元和240元不等。因小陈均跑外地,合同到期后,小陈一直不能还车,导致租金日日增加,后租赁公司多次电话催讨车辆,小陈才陆续还车,但只支付了部分租金,并造成了其中一辆帕萨特轿车毁坏。之后,小陈就走了,租赁公司再次催讨租金时,小陈的手机总处于停机状态,该汽车租赁公司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告到枞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陈支付剩余租金和修车款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应有的保护。小陈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双方自愿签订租车协议,依照约定陈某需支付租金和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注意义务,故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即判决小陈于判决生效后归还汽车租赁公司租金及修理费3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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