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根义
周国庆)吴某酒后无故砸坏他人车辆,并殴打车主,被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2万元后,吴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1月12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是枞阳县金社乡村民,长年在江苏打工,曾多次因盗窃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刑。2007年9月刑满释放后,2008年6月又因盗窃被江苏省无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2011年6月3日中午,吴某在家闲来无事,去姐姐家吃午饭,一时酒瘾兴起,一个人豪饮了七两左右白酒,顿觉天旋地转,分不清东西南北。下午三点,吴某迷迷糊糊准备回家。经过一街道时,吴某酒性发作,边走边四处谩骂。当看到胡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江淮牌皮卡车后,吴某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坏车子的前挡风玻璃和发动机盖。胡某发现后,急忙上前劝阻。但吴某在酒精的刺激下,根本听不进去,还用石头砸伤了胡某的耳朵。后经鉴定,胡某车辆损坏价值5760元,而胡某耳朵的损伤程度已属轻伤,并花去医疗费几千元。在法院审理吴某寻衅滋事罪一案时,胡某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赔偿车辆损失和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190元。
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吴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吴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吴某因犯罪行为造成胡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结合吴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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