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洪燕
叶亚玲
记者
周国庆)“法官,我胞弟病故了,其生前遗留下一笔债权,我作为其唯一的兄长,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这是今年11月底,一名男子到枞阳县法院向法官咨询的一个问题,接待他的法官耐心向其解释了如何提供证据,如何准备诉讼材料。在法官的引导下,该案件于12月14日由法庭作出了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甲系枞阳县钱桥镇人,2010年正月初九,本村的吴某向其胞弟杨乙借款17000元,并口头约定了按年利率4.4%计算利息。2011年3月杨乙不幸染上重病,期间将借条交给杨甲,要求长兄帮其催讨债务,不久杨乙病故。杨甲拿到借条后,多次向吴某追讨未果,杨甲为此向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寻求帮助,但均无结果。11月底的一天,杨甲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了枞阳县法院义津法庭,向法官道出了心里的苦衷。
原来,杨甲和杨乙系同胞兄弟,杨乙已病故,他生前一直未娶妻生子,杨甲是其唯一的亲人。现在弟弟病故,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杨甲不得不代为杨乙主张权利。法官告诉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死亡后,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赠,其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其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杨甲要想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只有在其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而在本案中杨乙终身未娶,亦没有子女,其父母也已经去世,因此杨甲具有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官于是引导杨甲提供诉讼材料,后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吴某向杨乙借款17000元,有吴某出具给杨乙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鉴于杨乙已病故,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且生前无配偶和子女,杨甲是其唯一的同胞兄弟,其对该债权的继承合法有效,现杨甲请求吴某归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了要求吴某还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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