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周会娟)一对年轻情侣晚饭后在路边散步,却突遭身后一辆飞驰而来的摩托车碰撞,导致两人同时受伤住院。日前,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尽管保险公司以司机无证且醉酒驾驶为由,拒绝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仍给出了明确的说法———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2010年10月25日,家住枞阳县横埠镇的吴某(化名)在亲戚家吃晚饭,席间多喝了几杯。晚饭后吴某驾驶妻子齐某(化名)的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碰撞路边散步的情侣汪某和朱某,造成汪某与朱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枞阳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1月20日,汪某与朱某分别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汪某的损失45782.4元,朱某的损失11205.14元,超出部分由吴某与妻子齐某承担。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吴某驾驶摩托车时持B2证,属于无证驾驶,且是醉酒状态,辩称不负赔偿义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醉酒后驾驶保险人不负赔偿义务的合同约定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况且交强险的设立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不能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汪某、朱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43618.48元、7105.92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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