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祥国
记者
周国庆)因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一合伙人吴某未征得原告史某、许某的同意,竟隐瞒实情,擅自以两人的名义将他人起诉到法院,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10月20日被依法驳回。
案外人吴某与施某曾合伙投资创办自来水厂,委托史某、许某代收自来水开户安装费用。期间,施某向史某、许某借支款项若干,并向史某、许某出具条据。后史某、许某与案外人吴某及被告施某将账目结算清楚(相关条据交由案外人吴某记账)。现案外人吴某未征得史某、许某的同意,隐瞒实情,擅自以史某、许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施某归还欠款。在开庭审理中,史某、许某到庭后均称根本没有向法院起诉,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为起诉,系案外人吴某擅自所为。
法院经查证核实认为,史某、许某并未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施某,亦未授权他人起诉被告施某,两起案件诉讼的事实非史某、许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案外人吴某以史某、许某的名义诉讼无效,遂作出以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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