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这就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执行确立了法律基础。传统婚姻家庭关系的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提出赔偿要求相当于用自己的财产赔给自己,无赔偿的本来意义。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妻子在遭受人身损害时提出赔偿,可使自己的人身健康权得到法律保护,不仅有利于夫妻平等地位的强化,也对采用家庭暴力等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以极大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更有利于家庭的长久和谐。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诉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周正春
作者单位:枞阳县人民法院
【案件】荣某与王某系夫妻。2010年元月3日,丈夫荣某在与妻子王某在浙江某工厂收购化学废品时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致王某身体多处烧伤,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后荣某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法院依法调解双方离婚,但在离婚调解生效后,王某向事发地法院提起了侵权赔偿诉讼,要求荣某承担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
【法官议案】就当前而言,审判实践中婚内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在广大偏远的农村、山区还相当普遍。对这类特殊案件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婚内侵权索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的,如同“羊毛出在羊身上”,没有执行意义;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人身权利受损理应获得赔偿,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和婚内有无财产均不影响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究竟应如何处理?笔者不妨作以下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管是谁,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都应受到法律制裁。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不因侵害人身份不同、不因侵害人有无财产而得不到保护。夫妻之间财产权利可以共享,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人身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有很强的独立性。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上是相通的,并无本质区别。婚内侵权主体身份与财产属性不应成为受害人得不到赔偿依据。
其次,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者尤其是妇女人身权益的需要。在我国,殴打、残害、虐待妇女、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等婚内侵权行为仍然存在。若获赔只在离婚时才能实现,或者以离婚为代价,这对受害人太过于苛刻和残忍,必然导致侵权行为不能及时受到法律制裁,变相怂恿、鼓励侵权人藐视受害人的权利,使如此的侵权行为得不到遏制。同样是人身伤害,陌生人之间存在侵权赔偿,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却存在身份上、财产上的的豁免,这与公平正义的实质内涵是相悖的。
最后,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我国婚姻法向传统婚姻家庭关系的挑战,是现代婚姻家庭关系迈向文明的象征。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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