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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周国庆
本报讯
明明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合同履约金,但被告却在原告的胁迫下写下了两张借条共计130000元,这两张借条到底算不算数?9月7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给出答案。
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8月,王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分别向其借款120000元和1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标准(逾期还款每天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利息)。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其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26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他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了李某交纳的合同履约金120000元,但该款他已全额转交给工程总承包方,两张借条是其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有公安机关对原告李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未发生借贷关系,王某所出具的借条是在受李某胁迫情况下所写,不是王某真实意思表示,有公安机关对原告李某的询问笔录予以证明,属无效民事行为。
而且原告李某没有有效证据能证明被告王某欠其钱款的事实,至于李某与王某之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案所审理的范围,可另行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确认被告王某在原告李某胁迫之下出具欠条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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