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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
周国庆
本报讯
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那么,出嫁六年之久的原村民是否还具有集体成员资格而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呢?8月3日,枞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
殷某出生于枞阳县枞阳镇某村,父母均是该村村民。2004年殷某出嫁到池州市郊区农村,但户口一直没有迁移。2007年至2010年,因国家公路及县工业园区建设先后两次征收了该村民组的集体土地并发放土地补偿款。该村民组研究规定了补偿款分配细则,即75%的补偿款按土地面积由实际承包人所得,余下25%由现有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无土地人员分得。
殷某按照补偿款分配规定向该村民组主张自己的应得份额时却遇到了阻碍,该村民组认为,殷某随父母定居池州多年并已出嫁,在该村没有承包土地,亦没有在该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为维护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殷某遂将该村民组告上了法庭。
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殷某出生于该村,一直随父母在该村生产和生活,2004年出嫁后其户口一直未迁出,且在该村民组两次征收土地补偿款到户清册上都有殷某的名字和补偿款数额,因此应依法确认殷某具有该村民组成员资格,其请求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应予支持,故判决该村民组一次性支付殷某土地补偿款1220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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