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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
李翔
本报讯
近日,枞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这是李某面临自2004年以来第四次进班房。
今年3月22日,家住东至县龙泉镇的李某租用一辆厢式货车预谋至枞阳县盗窃电动自行车。
当晚7时许,李某携带剪刀等作案工具分别在枞阳县王家亭菜市场和一饭店巷道内盗窃二辆电动自行车并抬进货车。后又窜至枞阳镇渡江路石岭居委会丁庄组境内盗窃第三辆电动自行车,并抬进货车。不料被失主许某及时发现,遂按动该电动自行车报警遥控器寻找,发现报警器在附近的货车车厢内发出鸣叫声,其当即电话报警。正在行窃的李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涉案价值计6379元。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并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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