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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革
周国庆
本报讯
男女双方离婚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报获准的宅基地是否可以分处?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给出的答案是:宅基地不可分。
原告柏某(男)与被告胡某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分歧,经常争吵。柏某于2011年6月向枞阳县人民法院具状起诉,要求与胡某离婚。
审理中,因柏某于2009年4月份申报120平方米宅基地用于建房,被枞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为此,被告胡某认为该宅基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建房用地做了明确规定,农民建住宅使用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归各户使用,故该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而胡某要求分割此宅基地的请求与法相悖,依法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他们没有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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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
李翔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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