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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春
周国庆
本报讯
一村民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遭到同村村民的无故殴打,因赔偿问题一直没有结果,被打村民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8月29日,经过枞阳县法院的调解,被打村民终于拿到了5000元的赔偿款。
荣某与村民高某系枞阳县白湖乡人,两家同居一村,相距不远,因以前双方为小事有些过节,高某遂心生怨气。今年2月26日下午3时许,荣某驾驶自家的三轮摩托车走在村口公路上时,正好碰到了高某,因高某喝了点酒,趁着酒劲高某拿起一木制的铁锄柄向荣某的头部打来,紧接着又打坏了荣某的三轮摩托车前大灯等部位,致使荣某左腕关节等处受伤,摩托车损坏。受伤后,荣某先后到当地及县人民医院医疗,住院7天,共化去医疗费3200多元,摩托车修理费1200元。
荣某受伤后,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要求对高某进行治安或刑事处罚,今年6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高某作出了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但就荣某的医疗费问题双方一直协商未果,7月13日,荣某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7800余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高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他人身体及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高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执行了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高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求适当予以减少,经过主审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高某一次性赔偿荣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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